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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欧阳逍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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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固然可恶,请合理合法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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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21-12-2 13:10:24 | 只看该作者
年底是爆发期,有个平台还是会更好点
32#
发表于 2021-12-2 13:16:1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提高下注册成本。比如邀请码贵点,不然小号太多了
33#
发表于 2021-12-2 13:21:2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建议提高注册门槛,好多黄牛和骗子都是小号骗人,都是因为注册门槛太低了,什么牛马都能进来。
34#
发表于 2021-12-2 13:24:33 | 只看该作者
支持,骗子太可恶了
36#
发表于 2021-12-2 13:39: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itachi 于 2021-12-2 13:47 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解释的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两种情形: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 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

   
可见,个人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查找、手工核实「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但「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解释》第三条),有可能涉嫌犯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与否的定义: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1705/t20170509_190088.shtml

综上,我倒要看看骗子报警后的发展
两边都够不上刑事纠纷,最后大概率是民警批评教育二人。
不管怎么样,支持打击骗子
37#
发表于 2021-12-2 14:19:36 | 只看该作者
之前公司组织过法律讲座,主要讲的就是个人信息。大家维权的同时别把自己也绕进去了
38#
发表于 2021-12-2 14:26:5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骗子无处不在
39#
发表于 2021-12-2 14:30:48 | 只看该作者
听欧阳老师的,到此为止算了
40#
发表于 2021-12-2 14:46:45 | 只看该作者
谁还没交过学费呢,理智交易,宁缺也不要占小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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